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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笔者偶然得到一张清代同治年间的换地耕种契约,其内容如下:
“立两对地约人郝邦臻:今将父置到任畛地平地壹垧,东至天河,南至张郭有地界,西至石堎,北至本主地界,四至各依界畔,土木石相连,情愿对与夹道村张中成名下耕种作业。中成将自己置到候则坡上下地贰段,共为一垧半,四至俱有高堎,土木石相连,对与邦臻作业。两相情愿,随地官粮,各纳各粮。恐后无凭,立此两对约,掉地不掉粮,永远存照。”立约日期为“同治九年十月十九日”。中人有“郝兆悭、郝安月、张好德”三人。契约的执笔者为“张中明”,立约人郝邦臻的祖父“郝兆通”也在场。
农村中,有时候两个村庄的地理位置犬牙交错,这样一来,本属于甲村的田地反而距离乙村比较近。这时候为了耕种方便,有些农户就会相互协商,换地耕种。为了规范换地耕种行为,减少因土地互换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双方事先订立契约,详细规定互换田地的面积、地理位置、四至边界情况、粮食归属及缴纳公粮的办法等内容。这张换地耕种契约,就是这种情形。
同治九年为公元1870年。虽然距今已经140多年,但这份换地耕种契约却保存近乎完好,而且字迹依然清晰可识,实属难得。
(王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