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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事故频发 媒体:受伤不一定总是雪场的错

2017-3-6 11:48:00  来源:法制日报  进入论坛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滑雪作为一项时尚运动项目,正越来越多地走进普通人生活。可这个刚结束的雪季,留在人们脑海中的不仅有白雪皑皑的迷人景色,还掺杂进不少触目惊心的滑雪伤亡事件。

今年2月,10岁女童在滑雪场内被卷入传送带身亡;此前不久,一名10岁男童和一名女研究生接连在滑雪中意外身亡……

接二连三的事故,以及因事故所引发的各类赔偿纠纷,引发社会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分别对此类案件展开调研。根据北京二中院通报的一组数字显示,滑雪受伤者9成以上为初学者,且多伤情较重,有7成构成伤残。到底是什么造成了滑雪事故频发?法院认为,滑雪者危险意识不足,规则理念缺失,以及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安全意识不强,防范措施不到位,救助不及时等,都是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

受伤不一定总是雪场的错

2016年冬季,一个大雪纷飞的日子,来京旅游的李女士兴奋地邀上好友一起到滑雪场滑雪。这是李女士第一次滑雪,为了节省开支,她和朋友全都没有租用滑雪场提供的滑雪服,也没聘请专业教练。结果,刚滑了半个小时,李女士就与张某发生碰撞并摔倒在雪地上。滑雪场巡视人员与张某一起将李女士送到了滑雪场的医务室,发现李女士伤情较重后,又将其转送到了附近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据了解,事发当时,李女士身着在雪场内非常不显眼的白色羽绒服,站在雪场初级雪道中间偏西的地方,停留了比较长的时间,张某滑雪过来正好与其相撞。雪场内,更衣室显著位置设立了《滑雪注意事项》《滑雪安全常识》等警告标示展板,并配有教练聘请处。

事发后,李女士认为,是张某撞到了自己,因此张某构成侵权。同时,滑雪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张某和滑雪场一并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但李女士的观点却未能得到法院的全盘支持。负责审理此案的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定,李女士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在滑雪过程中没有积极观察和避让,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但考虑到滑雪场摩擦力小,滑雪者特别是初学者往往难以控制自身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而滑雪场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在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滑雪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大多数伤者均把滑雪场作为主要的追责对象,认为滑雪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诉讼主张并非总能得到支持。上述李女士一案便是典型一例。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说,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滑雪活动的固有风险性有足够认识,但其在滑雪时未穿着滑雪场提供的滑雪服,而是穿着不显眼的浅色羽绒服,在雪道内滞留也未做出警示。作为滑雪场一方,的确应该对场所安全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也不可能无限制扩大。李女士发生事故的滑雪场,已经在更衣室显著位置设置了警告标示展板,雪场内设置了滑雪教练聘用处提供给滑雪初学者,且在雪道现场也配备了专门的巡逻人员,李女士受伤后,巡逻人员及时将其送至雪场医务室进行了基本治疗,这些都说明,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频发各方责任都不少

据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法官刘洋介绍,通过对近几年来因滑雪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的综合分析,事故频发的原因其实来自滑雪者和雪场经营者两个方面。

从滑雪者的角度来看,在滑雪运动中受伤的人往往都是从事这项运动不超过一两年的“新手”。这些滑雪者自身技术水平有限、避险能力不足,可其中很多人却在没有适当练习或做准备活动的情况下,就直接开始滑雪。除了这些新手,还有一部分滑雪者,有了几年的滑雪经验后便盲目自信,在不具备相应技术的情况下进入中、高级雪道,以至于当突发情况发生时,根本没有能力及时躲避,落地时也无法采取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造成严重的意外伤害。即使是一些所谓的资深滑雪人士,也难免会对滑雪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或是缺少规则意识,追求刺激不佩戴护具,无视滑雪场内安全、警示提示,不遵守滑雪场内安全规范,违规滑雪,未遵循器具使用须知及提示等等,结果造成意外发生。

刘洋告诉记者,在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滑雪损害赔偿纠纷中,北京市各知名滑雪场几乎都曾作为被告被诉,其中不少也曾被判担责,担责原因多为场所管理者、经营者防范措施不到位,管理不力,发生事故后救助不力等。

北京一中院此前曾通报这样一起案件。王先生与朋友相约到玉溪滑雪场滑夜场,正当王先生在中级道下滑时,突然被身后一名滑雪者撞倒,造成右胫腓骨骨折,后住院治疗半个月。可撞倒王先生的滑雪者却在肇事后就逃离了现场,王先生随即将玉溪滑雪场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夜间滑雪这样一项危险性较高的运动,滑雪场虽然设置有安全提示广告,并在滑雪场地内设置了安全标识和警示牌,也进行了循环广播,配有巡逻人员进行疏导和巡视,但对于夜场游客滑雪下行时间未做有效控制,安全保障存在疏漏。最终判决滑雪场担责40%。

滑雪场安全保障设施不到位并非个案。据记者了解,滑雪场的安全隐患可能存在于很多方面,例如安全保障设施存在缺陷,雪道路况及两侧安全护栏不符合要求,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未做好防护工作等。同时,雪质本身也可能是造成危险的罪魁祸首,滑雪道结冰、坑洼不平都会直接影响滑雪者人身安全。此外,还有的滑雪场内警示和监管不到位,对滑雪者在雪道的选择、滑雪中的一些违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未能组织安全巡察人员进行巡视,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很多雪场都存在现场监控设备设置不到位的问题,在极易出现危险的地段和位置缺乏监控设备,未能及时防范危险发生,也无法保证危险发生后的及时救助。这种情况还容易导致伤害情况后发生后,缺乏相关证据来明晰各方主体的责任。”刘洋说。

受伤之后证据意识要提高

由于滑雪这项运动本身的高危险性,在滑雪过程中引发的伤害普遍较重,根据北京二中院的统计结果,起诉到法院的伤者中70%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残,除足部、腿部、臂部关节错位或骨折外,有的甚至造成了头部骨折、面部及齿冠严重受伤等。正因如此,滑雪场的安全条件对滑雪者来说至关重要。

滑雪是一项高速运动,事故的发生都在转瞬之间,现场无法复制,加之此项运动专业技术性又较强,使得侵权责任认定本身并非易事。再加上部分滑雪场监控设备设置不到位,部分案件甚至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即使侵权人未逃逸,双方也往往对谁应该对事故负责各执一词,常常会导致在案件审理中侵权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难以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伤者要有效维权,法官提示说:“必须要增强证据意识,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保留证据。”

一是在第一时间拍下事故发生现场的照片或者进行现场录像,如果可能的情况下,尽量调取滑雪场场地内已有的现场录像,并进行现场封存。其次,就是要保留事故过程中的各种票据,如滑雪场进场的门票、门诊治疗相关单据、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等。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各项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相应的票据是证明损失的关键。

此外,对于那些能够证明雪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都应当注意保存。例如,滑雪场场地状况及是否有安全提示、广播,是否划分了高级、中级、低级等不同档次的场地,是否根据滑雪者的技术水平不同分配场地;是否配备了滑雪专用服装及滑雪教练;场地中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巡视、疏导人员;发生事故后,雪场是否及时进行了救治等,对上述情况滑雪者都可以借助录音、录像进行取证。

但法官也同时提醒,作为滑雪者本身,更应该尽可能提升自己的风险意识,严守滑雪的各项规则,避免危险发生。上场滑雪前,滑雪者一定要佩戴必要且适宜的护具,包括头盔、护甲、护膝、护腕等,而且在滑雪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上,最好选择白天天气晴朗的日子去滑雪,避开大风降雪及夜间等不安全时段,选择正规、设施较为完善的滑雪场,不要去缺乏安全措施的无证照滑雪场地,并根据自身的滑雪水平选择适合的滑雪道。同时,滑雪者也有必要学习一些急救常识,对受伤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发现他人受伤时应及时报告雪场工作人员或采取必要救助措施,以将自己的伤害降到最低。(记者 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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