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购物可退货别成“纸上权利”
国务院法制办28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明确,另付费旅游项目应由游客签字确认。并进一步规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11月29日《新京报》)
要求旅行社先行承担责任,等于游客在家门口就可主张权利,减少了奔波之苦。那么,有必要游客权益做特殊保护,要求旅行社就强迫购物、诱导购物办理退货手续并垫付货款,这也体现出风险与收益相适应原则。
该模式更能以提升违法成本倒逼旅行社和商家不欺不诈,诚信经营。当旅行社和导游连哄带吓地“推销”商品换来的不是回扣而是先行退货退款时,相信更多旅行社和导游会慎重权衡,不再将强迫购物、宰割游客作为“谋生手段”。
当然,业内人士担心该规定面临取证难和判定难的问题值得重视。对此可进一步作出有利于游客的判定标准,如除明显的强迫情形外,只要能查实导游有“推介”行为,或者获得了回扣,或者商品系假冒伪劣或价格超过市场价50%,就应支持游客的退货请求。只有这样,才能让游客的先行退货权从“纸面权利”落到实处,让旅行社、导游和商家多一份忌惮,进而净化旅游环境。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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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关键词: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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