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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贯彻实施〈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6-11-25 14:11:00  来源:陕西省旅游局  进入论坛

陕旅字(2016)176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杨凌示范区旅游局,韩城市旅游委:

为推动全省旅游系统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们制定了《陕西省贯彻实施〈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市区旅游局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联系人:孙辉     电话(传真):029-85261976


                            

                                                                                                                                                                        陕西省旅游局                                     

                                                                                                                                                                      2016年11月24日    



陕西省贯彻实施《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执法、公正执法的理念,并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公平合理、过罚相当、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的,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效力相同的,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效力相同,又没有特别规定的,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对象或社会影响程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额;

    (五)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六)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和效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处罚幅度的,依照法定权限,根据当事人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情形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可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裁量阶次作出处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节。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三)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四)同时具有三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节的。

    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处罚。

    第九条 具有下列违法或违规行为之一的,属情节较轻:

    (一)初次违法或违规后果较轻,且未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二)主动减轻或消除违法或违规行为后果的;

    (三)能配合旅游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或违规行为的;

    (四)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从轻处罚的;

    (五)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警告或批评教育的;

    (六)其他属情节较轻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本条所称的初次违法是指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违反旅游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一次被旅游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发现或查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初次违法:

    (一)曾违反旅游管理法律、法规,虽未被旅游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发现或查处,但在法定两年追究期内的;

    (二)曾因违反旅游管理法律、法规,被旅游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发现,但具有不予处罚的情形而未受到处罚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违法或违规行为之一的,属情节一般:

    (一)经旅游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二)违法或违规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三)因违法或违规行为造成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但未导致旅游者死亡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或查处后,再次违法的;

    (五)其他属情节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违法或违规行为之一的,属情节较重:

    (一)违法或违规行为造成旅游者集体投诉的;

    (二)违法或违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妨碍或拒绝旅游或其他执法机关监督检查的;

    (四)不配合执法人员取证、询问,影响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查处的;

    (五)两年内违法、违规行为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违法或违规行为造成一般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其他属情节较重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违法或违规行为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一)违法或违规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

    (二)逃避、妨碍或暴力阻碍旅游或其他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的;

    (三)累计发生四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或违规行为造成较大以上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有关材料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指使、胁迫、贿赂他人作虚假证明的;

    (七)藐视法律、法规拒不接受执法人员的劝告或教育,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九)因违法或违规行为扰乱旅游管理秩序,导致群体上访或引发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因违法或违规行为导致旅客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十一)在专项整治旅游秩序中,继续实施违法或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旅游管理秩序的;

    (十二)其他属情节严重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根据违法或违规情节,除特殊情形或为平衡四个阶次的处罚幅度外,原则上按下列规定确定罚款处罚的幅度: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按四个阶次划分裁量标准:

    1、情节较轻的:在最高与最低倍数之间的中间倍数以下,确定罚款倍数;

    2、情节一般的:在最高与最低倍数的中间倍数内确定罚款倍数;

    3、情节较重的:在最高与最低倍数的中间倍数以上最高倍数以下,确定罚款倍数;

    4、情节严重的:在最高与最低倍数中间倍数以上至最高倍数内,确定罚款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一般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按四个阶次划分裁量的幅度;对最高额与最低数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按以下阶次和倍数确定裁量幅度:

    1、情节较轻的:可在罚款最低额1倍以上4倍以下确定;

    2、情节一般的:可在罚款最低额2倍以上6倍以下确定;

    3、情节较重的:可在罚款最低额4倍以上8倍以下确定;

    4、情节严重的:可在罚款最低额6倍以上至最高罚款额确定。

    (三)法律、法规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四个阶次的裁量幅度:

    1、情节较轻的:可在法定最高额40%以下确定;

    2、情节一般的:可在法定最高额40%以上至60%以下确定;

    3、情节较重的:可在法定最高额60%以上至80%以下确定;

    4、情节严重的:可在法定最高罚款数额80%以上至最高罚款数额内确定”。

    本条所称特殊情形是指法律、法规对同一违法或违规行为,规定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两种以上处罚种类,并且直接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吊销导游、停业整顿的处罚等情形。

    第十四条 当事人分别实施两个以上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如应受罚款处罚的,应按情节轻重分别裁量罚款,再决定合并执行的罚款数额。

    第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单位的处罚: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分别按以下情节并处罚款:

    (1)情节较轻的: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并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分别按以下情节并处罚款:

    (1)情节较轻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4.5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1)情节较轻的: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4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处8千元以上1万2千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1万2千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2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对旅行社的处罚裁量幅度:除按本标准第十五条分别处罚外,并按以下情节责令停业整顿:

    (1)情节较轻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5天;

    (2)情节一般的:责令停业整顿5至7天;

    (3)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7至10天;

    (4)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裁量幅度:

    (1)情节较轻的: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4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处8千元以上1万2千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1万2千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安排导游、领队,违规不向导游付费、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费的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1、对旅行社处罚的裁量幅度: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分别按以下情节并处罚款:

    (1)情节较轻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5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并处3万5千元以上至5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0至15天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裁量幅度:

    (1)情节较轻的:处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以上1万6千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1万6千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违规订购产品和服务、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1、对旅行社处罚的裁量幅度(一):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分别按以下情节,并处罚款:

    (1)情节较轻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5千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并处4万5千元以上至5万元的罚款。

    裁量幅度(二):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分别按以下情节,并处罚款:

    (1)情节较轻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0至15天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裁量幅度:

    (1)情节较轻的:处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以上1万6千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1万6千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采用“零负团费”或其他违法经营手段的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对旅行社处罚的裁量幅度(一):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分别按以下情节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1)情节较轻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5天,并处3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责令停业整顿5至7天,并处12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7至10天,并处18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0至30天,并处27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罚款。

    裁量幅度(二):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分别按以下情节处罚:

    (1)情节较轻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5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责令停业整顿5至7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7至10天,并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罚的裁量幅度: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分别按以下情节处罚:

    (1)情节较轻的:处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至2个月;

    (2)情节一般的: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2至3个月;

    (3)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以上1万6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至5个月;

    (4)情节严重的:处1万6千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第二十条 对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非法滞溜、擅自分团、脱团,未履行及时报告义务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对旅行社处罚的裁量幅度:

    (1)情节较轻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以上3万5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处3万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0至15天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裁量幅度:

    (1)情节较轻的:处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至2个月;

    (2)情节一般的: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2至3个月;

    (3)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以上1万6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至5个月;

    (4)情节严重的:处1万6千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拒绝履行合同、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1、对旅行社的处罚的裁量幅度(一):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除责令改正外,分别按以下情节处罚:

    (1)情节较轻的:处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3至5天;

    (2)情节一般的: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5至7天;

    (3)情节较重的:处15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7至10天;

    (4)情节严重的:处24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0至30天。

    裁量幅度(二):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裁量幅度:

    (1)情节较轻的:处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至2个月;

    (2)情节一般的: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2至3个月;

    (3)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以上1万6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至5个月;

    (4)情节严重的:处1万6千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第二十二条 对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非法旅游项目或活动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对旅行社处罚的裁量幅度: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分别按以下情节并处罚款:

    (1)情节较轻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5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责令停业整顿5至7天,并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7至10天,并处14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裁量幅度:

    (1)情节较轻的:处2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至2月;

    (2)情节一般的:处4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2至3月;

    (3)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以上1万6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至5月;

    (4)情节严重的:处1万6千元以上至2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第二十三条 对无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1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对未取得导游证、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人员处罚的裁量幅度: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公告处罚结果外,分别按以下情节,并处罚款:

    (1)情节较轻的: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并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并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并处8千元以上至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裁量幅度: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分别按以下情节处罚:

    (1)情节较轻的: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1至2个月;

    (2)情节一般的: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2至3个月;

    (3)情节较重的: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至5个月;

    (4)情节严重的:处8千元以上至1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导游证。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3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裁量幅度:除责令退还外,分别按以下情节处罚:

    (1)情节较轻的: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处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8千元以上至1万元的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至5个月或吊销导游证。

    第二十六条 对给予或收受贿赂的处罚

    处罚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裁量范围:给予或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此《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标准》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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